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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忘记过去,重新开始,我们永远是命运的主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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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心灵的寄托 相信真爱,相信自己所爱的人,只要心中满怀爱意,生活会好的。
 QQ:109401666]]></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pubDate>Thu, 28 Aug 2008 05:50:1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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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忘记过去,重新开始,我们永远是命运的主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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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解读中国《反垄断法》及易误解条款]]></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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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日经BP社报道】 8月1日，中国酝酿了14年之久的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开始正式实施，国务院当天也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这一法律将为保护消费者和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法律武器。法律实施当天，就有公司因涉嫌垄断而被起诉。本文将为您解读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又有哪些容易误解的条款？ <BR><BR><B>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及规定的垄断行为：</B> <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BR><BR>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以下几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BR><BR>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R><BR>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BR><BR>下面是几条容易被大家误解的反垄断法条款： <BR><BR><B>不反对大与强，不反对企业而是反垄断行为。</B> <BR><BR><B>问：</B>对于中国石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这样的巨无霸企业，可以依据《反垄断法》来治理吗？ <BR><BR>答：《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企业，它的原则是反对以大欺小，倚强凌弱，反对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比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BR><BR>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大、反对强。它所禁止的行为是垄断的行为，或者是其他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它要保持的是一个有序的市场竞争，因为只有在一个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各种各样的社会资源才可以被充分利用，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从而使广大消费者从众受益。 <BR><BR>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推行垄断行为。如果中小型企业具有垄断垄断行为或者达成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样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BR><BR><B>如何理解经营者集中？</B> <BR><BR><B>问：</B>是不是大企业之间进行并购、合并就属于经营者集中的范畴，如果企业经过合并，市场占有率超过50%，是不是就会接受审查？ <BR><BR><B>答：</B>《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比一般的企业并购含义更广一些，它所关注的是影响到市场竞争持续的企业并购，并不是说所有的并购都是要经过审查。目前，中国采用了事先强制申报的制度，凡是达到申报门槛的，必须申报，但申报并不代表就违法。 <BR><BR>　　在判定一个并购最终是不是实质性的限制了竞争或排除了竞争，有一个综合判断的标准，并不是说市场占有率达到多少就判定它是违法的，要根据它所处的行业市场进入的难易度，技术的障碍以及其他综合性的因素，然后进行一个经济学的分析与市场分析，最终再做出判断。 <BR><BR><B>市场份额大就是垄断吗？</B> <BR><BR><B>问：</B>某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了60%以上，那么它就属于垄断了吧？行业前两名的市场份额加起来超过了60%，这也算是垄断吗？ <BR><BR><B>答：</B>在推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的确成为重要的依据。但是，这也仅仅是重要依据，而且还只是推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被认为是垄断行为。 <BR><BR>　　所以说，单纯凭市场份额来认定垄断行为，显然是与《反垄断法》不相符。而法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BR><BR><B>怎么才算垄断行为？</B> <BR><BR>问：就像上面所说，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也不算垄断，那么怎么才算是垄断行为？ <BR><BR><B>答：</B>根据《反垄断法》，企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个方面。 <BR><BR>　　《反垄断法》实施后，大企业肯定要被关注，但是一些中型的企业也必须遵守这个法律，在这个垄断协议中，串通共谋价格的这种竞争者之间，这种共谋达成价格协议，达成限制产量的协议，达成划分地域的协议，而且也是各个国家《反垄断法》最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 <BR><BR><B>生效前的垄断行为既往不咎</B> <BR><BR><B>问：</B>有媒体曾报道，微软将会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个被告，因为国内有软件厂商已掌握了微软之前大量的不正当竞争的证据，这能成功吗？ <BR><BR><B>答：</B>首先，有一点必须说明的是，在《反垄断法》生效前，不管一个企业的行为是否涉嫌垄断，法律都不会再追究，除非有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微软在8月1日之前存在垄断行为，我们也不会追究，但是在8月1日后，发现其进行垄断行为就可以追究了。另外，企业今后如果准备进行反垄断诉讼，必须搜集到充足的证据，这是最基本的；涉及到IT业，认定一个企业的垄断，除了经济分析、市场分析外，还涉及技术评估。（特约记者：贾子昂）</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7810345365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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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8 Aug 2008 10:34:5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8-08T10:34:53+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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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IBM辞退抑郁症员工被裁定无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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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P><STRONG>■法意导读<BR></STRONG>　　大学毕业后加入IBM上海分公司的袁毅鹏，2007年不幸患上抑郁症，于2008年2月被辞退。袁毅鹏认为这是IBM对他患抑郁症的歧视，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偿工资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这是我国发生的首起反抑郁症歧视的案件。专家表示，基于健康状况的各种形式的歧视现象应该得到法律遏制。<BR>　　<STRONG>巨大工作压力导致抑郁症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BR></STRONG>　　2006年，武汉大学毕业的袁毅鹏与IBM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上海分公司R&amp;DEngineer（研发工程师）一职。可巨大的工作压力使他的健康出现问题，经常感到疲惫、头闷，2007年6月，他被诊断患有双向性情感障碍（抑郁症）。之后他将实情告诉了一线经理。<BR>　　正巧此时，袁毅鹏与一香港经理在工作上发生争执，就写下辞职书。后来其部门领导表示辞职无效，并劝其以病假形式去医院治疗。可到2007年8月，袁毅鹏持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建议边工作边治疗”的鉴定要求重新上班时，却被IBM拒绝。双方为此展开4个多月的“拉锯战”，袁毅鹏一度因心理压力过大而服药自杀，后被人救回。<BR>　　2008年2月27日，IBM上海分公司突然向袁毅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P>
<P><STRONG>员工认为：公司“不录用抑郁症员工”构成歧视<BR></STRONG>　　袁毅鹏认为，IBM（中国）公司所执行的“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政策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2008年3月7日一纸申诉书将IBM（中国）诉至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BR>　　<STRONG>公司认为：原告自愿辞职　劳动合同已解除<BR></STRONG>　　IBM（中国）公司认为，2007年6月袁毅鹏曾提出过辞职，因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自那时已解除，公司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才以病假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工资补助。<BR>　　<STRONG>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合同原有条件继续履行<BR></STRONG>　　2008年6月18日，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仲（2008）办字第946号裁决书》确认：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每月9822元的工资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至现在支付袁毅鹏的工资，以及奖金共计57332元。同时说明，IBM上海分公司并非袁毅鹏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主体，所做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BR>　　<STRONG>裁决作出后　公司保持缄默<BR></STRONG>　　仲裁裁决下来后，IBM（中国）公司没有任何人与袁毅鹏沟通，而袁毅鹏的态度是一定要重新回去工作，他表示自己这么做的目的就是对IBM“不录用抑郁症员工”这一歧视性政策做出反抗。IBM公司中国区及上海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都对此事保持缄默。<BR><STRONG>公益人士：应尽早制定《反歧视法》　根本上遏制歧视现象<BR></STRONG>　　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认为，近年来，针对健康状况的歧视现象愈演愈烈，从残疾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到糖尿病歧视、抑郁症歧视。为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尽早制定《反歧视法》，从根本上遏制歧视现象。</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摘编自：新闻晚报）</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88425553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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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8 Jul 2008 20:42:5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8T20:42:5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8840374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人社部明电[2008]11号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为贯彻落实中央召开的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精神，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现就做好为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通知如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大力开展人才对口支援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制定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大力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开展人才对口支援工作。中央确定的对口支援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四川、甘肃、陕西等省受灾地区，制定人才支持专项援助计划，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尽快形成人才对口支援的格局，并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对口支援的总体部署。要真正做到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提前考虑人才需求，同步安排人才项目，全程提供人才服务。</P>
<P style="TEXT-INDENT: 2em">灾区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尽快提出近期人才需求，统筹规划长期人才发展。对口支援的19个省市要根据灾区需求，统筹安排好各类人才支援项目。积极组织教育、卫生、科技、农业、文化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赴灾区对口服务；分期分批选派专家到灾区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帮助解决规划建设、生态修复、灾民安置、灾害评估、疫病防控、交通运输、抗震加固、市政工程、堰塞湖综合治理、次生灾害防治等亟待克服的工程和技术难题；采取多种方式为灾区培训一批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提高他们带领群众生产自救的能力；积极帮助灾区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场所、人事考试设施、技工学校等人才服务平台。鼓励其他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采取多种途径，为灾区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及时为灾区补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P>
<P style="TEXT-INDENT: 2em">依据公务员法和相关规定，做好灾区补充公务员的有关工作。对于担任科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可以进行调任。调任的条件、对象、程序等，由有关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商灾区各地市州确定。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有关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为灾区单独组织考试。在招考中，可以对招考程序进行调整，考试科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录用时，对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报考者，可以予以政策倾斜。</P>
<P style="TEXT-INDENT: 2em">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和公开招聘等有关规定，做好灾区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有关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商灾区各地市州，妥善做好灾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灾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可适当简化程序。县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招聘计划可在招聘工作完成后报备。在人员符合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公开招聘可以不进行笔试，采用面试和考察的方式进行。对灾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可以采用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对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应聘者，可优先录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支持</P>
<P style="TEXT-INDENT: 2em">积极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灾区重大项目、重要专业技术课题需要，及时组织专家为灾区提供咨询指导、技术开发、项目合作、人才培养等服务。3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年组织高级专家和留学人员服务团，分赴四川、甘肃、陕西3省重灾区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服务内容根据当年灾区需求确定。同时积极协助联系海外留学人员赴灾区开展为国服务活动。对涉及灾后重建的引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在经费上重点保证。</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和评价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各级人事部门在专家选拔培养工作中，要加大对灾区的倾斜支持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高级专家选拔培养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承担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专家予以倾斜。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站、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留学人员项目资助等方面，对灾区予以政策支持。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职称。因为抗震救灾影响职称考试和评审的，要从灾区实际情况出发，及时调整时间，并为考生提供良好服务，对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可适当延长成绩有效期，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要积极配合恢复重建，加大对灾区职称考试设备设施配置的支持，为地震受损考区重建提供必要的帮助。</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四、加强灾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P>
<P style="TEXT-INDENT: 2em">加强灾区公务员能力培训。落实公务员培训计划，为灾区举办人事局长培训班、培训管理者培训班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题培训班，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培训效果。面向灾区公务员，举办突发事件应对、公共服务、城市规划、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农业产业开发等灾后重建专题讲座，为灾区提供智力支持。加强对灾区公务员能力建设的指导和支持，提高当地公务员能力建设工作的水平。</P>
<P style="TEXT-INDENT: 2em">支持灾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继续教育规划，结合灾后恢复重建中的重大技术课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年为四川、甘肃、陕西等地震灾区举办三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3年内为灾区培训500名左右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项目中，增加灾区人员的名额，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发达地区加大对灾区继续教育的支持。指导和支持灾区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人才培养与使用结合、人才与项目资金相结合。</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五、加强灾区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做好灾区技能人才和技能支持工作。组织有关省份支持灾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师资培训、考评员培训工作中，适当增加灾区参加人员名额，并减免相关费用。组织全国各省技工院校募集教材、教具、实习实训设备设施，支持受灾技工院校重建。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产业布局和产业调整情况，对受损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业转岗培训，并为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灾区普通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帮助其掌握一技之长，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全国相关行业领域的高技能人才，为灾区企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攻关，帮助解决建设过程中的生产难题。</P>
<P style="TEXT-INDENT: 2em">加强灾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灾后重建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在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表彰时要优先考虑。对口支援省市要根据灾区需要，采取办班培训、输出培训、远程培训等方式，为灾区培养卫生防疫、农技植保、水土保持、民用建筑、农业生产等方面的实用人才。</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六、加强灾区人才流动服务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畅通灾后恢复重建人才服务渠道。对口支援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协助灾区恢复开展人才服务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支持其重建服务场所、购置服务设备，协助做好灾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补充、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抽调相关人员到灾区短期服务。组织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开展面向灾区的服务活动，收集和提供用人信息，设立专门窗口，举办专场招聘会或网上招聘会，帮助灾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为各类志愿者服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P>
<P style="TEXT-INDENT: 2em">切实发挥“三支一扶”大学生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作用。将“三支一扶”计划等大学生服务基层计划纳入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部署，在计划实施中，在人员数量、补助标准等方面向灾区予以倾斜。在今年“三支一扶”大学生招募中，适当增加数量，调整结构，并结合灾区实际，重点向灾区选派一批急需专业的大学生。灾区各级人事部门要安排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参与重建工作，对其开展培训后，在群众中普及灾后重建知识，协助实施重建工作。对在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优先聘用到事业单位，在报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为灾区提供人才支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十分重要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对支持灾区人才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且安排骨干力量负责有关项目，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质量；要采取特殊措施，特事特办，尽快为灾区人才服务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开辟绿色通道；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在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要予以宣传表彰和奖励，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为灾后恢复重建和今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八年六月二十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8840374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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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8 Jul 2008 20:40:0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8T20:40:03+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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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富翁被妻子强送精神病院　为索赔打官司近2年未果]]></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88375951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法意导读<BR></STRONG>　　53岁的何先生曾经是广州市一个拥有多家公司的民营企业家，因和妻子争吵，被妻子送进精神病院。出来以后将精神病院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何先生莫名被精神病院关了30天，精神病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BR>　　<STRONG>富翁被妻强送精神病院<BR></STRONG>　　2005年12月20日晚上，何先生与妻子因某事争吵起来。随后，妻子带了几个陌生人来，不由分说挥拳相向，将其强行捆绑，拖下楼去，塞进一辆车中，将其带到广州市脑科医院（精神病医院）。在那里，何先生被关了30天。<BR>　　出院后何先生变成了法庭上的常客：和妻子打起了离婚官司，再状告妻子虐待。<BR>　　之后何先生又将精神病院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一审时，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定何先生败诉。何先生随即又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裁定案件事实不清，发回重审。<BR>　　2008年6月19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席上除了广州脑科医院的代理律师外，还有何先生的前妻陈女士，她是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前来参加诉讼，双方言辞冲突激烈</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律师说法：亲属单方决定送院有失公平<BR></STRONG>　　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的唐律师认为，住院权、治疗权是精神病患者最重要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亲属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做出宣告。只有经法院宣告公布以后，相关亲属才具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资格，才能将病人送进精神病院治疗。如果有亲属单方决定，则很有可能存在出于利害关系，而让可能根本未患病的人非自愿住院治疗，对精神病人而言，有失公平。此类纠纷较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立法缺失，因此应该尽快制定精神卫生法。<BR>　　<STRONG>聚焦索赔数额　为何索赔一百万</STRONG><BR>　　何先生的代理人说，当事人名誉身心受到严重侵害，所以主张5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另外50万元则是其他经济损失，何先生被关后，公司有很多的合同都没签成，很多财产被移走了，最终被迫关闭。<BR>　　被告广州市脑科医院的代理律师认为，脑科医院在一个月的治疗时间中，从未向任何人公布过何先生因为精神病住院了，根本就没有造成他的精神损失，“是原告在住院和出院后多次联系媒体，才使大家都知道这个事情，媒体把这件事情搞得沸沸扬扬”才导致了他的精神损失。<BR>　　<STRONG>原告声称：医院用铁链子进行捆绑<BR></STRONG>　　何先生在庭上描述了当天他的遭遇：当天医院的人冲入他家中，打了他一拳之后，就强行用铁链子对他进行了捆绑，还从他家中找出了铁丝对捆绑后的双手进行加固。到医院后呈大字形被绑到一个铁床上，关在最严重的精神病人的“房中之房”里，长达两个小时。<BR>　　被告方纠正他关于铁链子的提法，称那是正常治疗用的“约束带”，是因为何先生的激烈反抗不得已而为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width=466>
<TBODY>
<TR>
<TD align=left>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妻子为何要送丈夫治病</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陈女士说，当时夫妻争吵后，丈夫卡着她的脖子，包被丈夫抢走后，她跑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建议其找医生对丈夫进行检查，她才借用了派出所的电话打给医院，是正常的“送夫治病”。</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说，“我的当事人是非常爱他先生的，得知他得了精神病之后，她就不打算离婚了，而后来何先生出院之后，她决定离婚，是因为她觉得如果他不是精神病还那么对待她，她就是无法忍受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何先生说，在被关之后，陈女士就带着人到医院请他签署财产转移等文件，为财产关了自己，而非“治病”。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案件还在审理之中，案件后续发展，本刊将继续关注。</P>
<P style="TEXT-INDENT: 2em"></P></TD></TR>
<TR>
<TD vAlign=top align=right height=28>（摘编自：信息时报）</TD></TR></TBODY></TABLE></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88375951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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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8 Jul 2008 20:37:5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8T20:37:5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710395219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P>
<P style="TEXT-INDENT: 2em">发改电[2008]209号</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近日，国家提高了成品油价格，公布了电力价格调整方案，宣布了对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为确保各项调价措施顺利实施，把连锁反应控制在最低程度，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认真贯彻落实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方案</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把确保成品油、电力调价方案平稳出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调整成品油价格时，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不调整；调整电价时，对居民生活和农业、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对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电价也不作调整。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各项调价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补贴资金足额限时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抓紧研究测算电价调整实施方案，按时出台调价措施。各地要加强对成品油、电力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价格及市场供求的监测分析，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出台后市场平稳运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严格执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发电用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在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车板价）不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同时，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从严控制下游产品涨价范围和幅度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价格均不得提高，出租车运价也暂不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近期要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解决。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铁路、地方控股合资（合作）铁路等客运价格，一律不得调整。对其他相关交通运输行业，要督促经营者降低成本，尽量消化上游产品价格调整影响的增支因素，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收费，加大政府规费减免力度，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过路过桥费一律予以免除，落实向地震灾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免缴过路过桥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四、继续加强价格管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地要综合采取各种措施，严禁放开商品趁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供气、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价格，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医疗服务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要求，继续加强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奶、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钢材、玻璃、水泥、砖瓦砂石等抗震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确保市场供应。</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质监，以及新闻单位的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强市场巡查，加大对成品油、电力、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行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扩大范围，提高幅度或者提前调整价格；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擅自涨价；趁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超出成本增支范围，大幅度提高产品价格；以及采取价外加价（加收费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及时给予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六、严肃工作纪律</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监督力度，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强价格监管的工作，加大执纪执法的力度。对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对擅自出台调价措施，截留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对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和主要领导人的党纪政纪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级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物价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控制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后的连锁反应、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重要意义；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务院宏观调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努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和社会安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P>
<P style="TEXT-INDENT: 2em">监察部</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710395219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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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7 Jul 2008 22:39:5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7T22:39:52+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员工被疑群发投诉信遭开除　外企举证不力败诉]]></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454116469</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法意导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某日资公司400多名员工和多个客户收到了一封由公司员工邮箱群发的投诉公司总经理的神秘邮件。震怒的公司随即作出了对该员工的除名决定。该员工却声称该邮件系他人冒名所发。双方为此告上法庭。单位在此情况下是否有解除该员工的权利？</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投诉”公司经理　遭公司开除起纠纷</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该日资公司2005年底成立。年近40的小吴在该公司成立后进入该公司销售科任职。2007年小吴的月平均收入为16000余元。公司的销售人员及售后人员可以使用公司的公共电脑进行工作，公司设定每位员工的邮箱密码为员工姓名的拼音字母。2007年5月10日，一封发自小吴邮箱主题为“严重投诉公司总经理”的电子邮件向公司邮件系统的400余名用户和几个相关公司、客户的邮箱进行了群发。5月11日，公司向小吴发出通知，以小吴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小吴予以除名。双方为此产生了纠纷，诉诸法律。</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公司认为：邮件造成恶劣影响　开出该员工合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公司认为，小吴为泄私愤所发投诉信已对公司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公司据此开除小吴完全有理由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员工声称：邮箱被冒用　邮件并非自己所发</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小吴声称这封署名邮件并非自己所发。与日方经理存在矛盾并不止自己一人，因此由于邮箱密码是自己名字的拼音字母，所以他人完全可以冒用自己的名义从邮箱群发邮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法院判决：公司举证不能　应当支付员工补偿金</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以小吴严重违纪为由作出除名决定，则必须证明小吴确有严重违纪的行为。因涉案电子邮箱系公司为开展业务需要而设立，并非小吴自行开设的私人邮箱，审理中公司亦承认不能排除他人冒用小吴名义使用小吴邮箱的可能性。发生群发电子邮件的时间为2007年5月10日，当天小吴正在休假未上班，而公司在事发第二</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天就发出了除名通知。在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公司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院难以认定如此仓促的除名决定是在已经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即使涉案电子邮件从小吴的工作邮箱发出，也只能证明小吴对邮箱密码保管不善而非严重违纪，公司完全可以进行警告、记过或者扣发奖金等处罚措施，立即予以除名显属不妥。因小吴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小吴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公司赔偿解约经济补偿金和替代通知金共计10万元。<BR>　　<STRONG>法官说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慎重<BR></STRONG>　　由于发送电子邮件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属于新类型案件，在劳动者本人坚决否认的情况下，受现有技术条件所限，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实施了发送电子邮件行为确有难度。但是开除劳动者是严厉的处罚措施，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在作出开除决定时务必谨慎并应履行必要的程序，如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等，还应当允许劳动者进行申辩。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对网络信箱加强技术管理并严格内部规章制度的落实，例如警示员工必须修改密码否则
</P><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width=466>
<TBODY>
<TR>
<TD align=left>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承担不利后果等，就能避免发生类似事件后，用人单位的举证不力。</P>
<P style="TEXT-INDENT: 2em"></P></TD></TR>
<TR>
<TD vAlign=top align=right height=28>（摘编自：中国法院网）</TD></TR></TBODY></TABLE>
<TABLE cellSpacing=0 width=466>
<TBODY>
<TR>
<TD align=left>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P></TD></TR>
<TR>
<TD vAlign=top align=right height=28></TD></TR></TBODY></TABLE></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45411646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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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4 Jul 2008 17:41:1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4T17:41:1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信用卡遗失被冒用　商家有过错担责30％ ]]></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45244547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法意导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信用卡不慎遗失，被他人凭签名恶意消费一万余元。银行和商家是否应该担责？</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信用卡遗失恶意消费万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004年3月，原告叶先生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申请办理了长城－思考乐贷记卡一张，根据领用这张贷记卡的合同规定，原告可凭密码持卡消费，也可凭签名持卡消费。原告申领该卡后，曾分别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持卡成功消费过。2006年11月13日中午，原告在外就餐时钱包被盗，放在钱包内的信用卡也随之遗失，午饭结束到付帐时才发现钱包遭窃。约一小时后，原告收到中国银行短信通知，称该信用卡已被消费人民币16176元。后经查询才得知，就在失窃的当天中午不久，有人持该卡在长宁区某商家凭密码欲消费8000元，后因密码不符而未能通过中国银行的授权。持卡人便立即改用签名方式再次在同一POS机消费8000元，成功完成了上述交易。5分钟后，持卡人又凭签名在上述POS机上成功消费8176元。原告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向银行申请挂失，持卡人在其它商家消费才未获成功。</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卡主人诉至法院　状告银行商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原告叶先生认为，中国银行在原告使用密码后仍允许持卡人凭签名消费，商家未严格审查持卡人身份和签名，造成了原告信用卡被盗用，银行和商家都有责任，便将他们一共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6176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商家辩称；签名消费合法　不存在过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法庭上，被告商家辩称，原告的信用卡允许直接签名消费，商家也已核对了相应的签名，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width=466>
<TBODY>
<TR>
<TD align=left>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银行辩称：签名消费合理　且及时停止授权不存过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被告中国银行辩称，原告办理的“长城-思考乐贷记卡”是允许凭签名进行消费的，现持卡人当日首次使用错误密码遭拒后改用签名消费，未违反相关规定，中国银行予以授权也不存在过错。此后，原告挂失后，中国银行及时停止了授权，防止了原告信用卡被继续进行消费。故中国银行对于原告的损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法院判决：银行无过错免责　商家未尽审核义务担责30％</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信用卡的所有人对其信用卡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一旦发生遗失或者被盗，理应及时申请挂失。原告在餐厅这种复杂的环境中，未能足够警惕，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贷记卡，且又未能在失窃的第一时间申请挂失，导致该贷记卡被人冒用，对此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原告所办理的贷记卡允许持卡人凭密码消费或者凭签名消费，原告主张近年来一直凭密码消费，银行应主动停止该卡的签名消费方式。法院认为，合同既然约定凭密码消费和凭签名消费，中国银行在原告未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终止凭签名消费的方式。所以中国银行上述授权并无过错。商家在持卡人未能通过中国银行的密码测试后，允许持卡人凭签名消费，虽然这种做法并不违背规定，但作为银行的特约商户，理应对信用卡所有人和发卡行负有审核义务，应对持卡人的身份进一步审核，以防止该贷记卡被人冒用，但商家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使持卡人刷卡消费成功。对此，商家具有过错，并直接导致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法院依法判决，认定银行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商家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叶先生人民币4800余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P></TD></TR>
<TR>
<TD vAlign=top align=right height=28>（摘编自：中国法院网</TD></TR></TBODY></TABLE>）
</P><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45244547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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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452445476</guid>
    <pubDate>Mon, 14 Jul 2008 17:24:4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4T17:24:4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信用卡遗失被冒用　商家有过错担责30％ ]]></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4922491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法意导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信用卡不慎遗失，被他人凭签名恶意消费一万余元。银行和商家是否应该担责？</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信用卡遗失恶意消费万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004年3月，原告叶先生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申请办理了长城－思考乐贷记卡一张，根据领用这张贷记卡的合同规定，原告可凭密码持卡消费，也可凭签名持卡消费。原告申领该卡后，曾分别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持卡成功消费过。2006年11月13日中午，原告在外就餐时钱包被盗，放在钱包内的信用卡也随之遗失，午饭结束到付帐时才发现钱包遭窃。约一小时后，原告收到中国银行短信通知，称该信用卡已被消费人民币16176元。后经查询才得知，就在失窃的当天中午不久，有人持该卡在长宁区某商家凭密码欲消费8000元，后因密码不符而未能通过中国银行的授权。持卡人便立即改用签名方式再次在同一POS机消费8000元，成功完成了上述交易。5分钟后，持卡人又凭签名在上述POS机上成功消费8176元。原告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向银行申请挂失，持卡人在其它商家消费才未获成功。</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卡主人诉至法院　状告银行商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原告叶先生认为，中国银行在原告使用密码后仍允许持卡人凭签名消费，商家未严格审查持卡人身份和签名，造成了原告信用卡被盗用，银行和商家都有责任，便将他们一共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6176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商家辩称；签名消费合法　不存在过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法庭上，被告商家辩称，原告的信用卡允许直接签名消费，商家也已核对了相应的签名，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width=466>
<TBODY>
<TR>
<TD align=left>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银行辩称：签名消费合理　且及时停止授权不存过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被告中国银行辩称，原告办理的“长城-思考乐贷记卡”是允许凭签名进行消费的，现持卡人当日首次使用错误密码遭拒后改用签名消费，未违反相关规定，中国银行予以授权也不存在过错。此后，原告挂失后，中国银行及时停止了授权，防止了原告信用卡被继续进行消费。故中国银行对于原告的损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法院判决：银行无过错免责　商家未尽审核义务担责30％</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信用卡的所有人对其信用卡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一旦发生遗失或者被盗，理应及时申请挂失。原告在餐厅这种复杂的环境中，未能足够警惕，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贷记卡，且又未能在失窃的第一时间申请挂失，导致该贷记卡被人冒用，对此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原告所办理的贷记卡允许持卡人凭密码消费或者凭签名消费，原告主张近年来一直凭密码消费，银行应主动停止该卡的签名消费方式。法院认为，合同既然约定凭密码消费和凭签名消费，中国银行在原告未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终止凭签名消费的方式。所以中国银行上述授权并无过错。商家在持卡人未能通过中国银行的密码测试后，允许持卡人凭签名消费，虽然这种做法并不违背规定，但作为银行的特约商户，理应对信用卡所有人和发卡行负有审核义务，应对持卡人的身份进一步审核，以防止该贷记卡被人冒用，但商家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使持卡人刷卡消费成功。对此，商家具有过错，并直接导致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法院依法判决，认定银行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商家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叶先生人民币4800余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P></TD></TR>
<TR>
<TD vAlign=top align=right height=28>（摘编自：中国法院网）</TD></TR></TBODY></TABLE></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4922491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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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4 Jul 2008 09:22:0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4T09:22:0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齐白石作品侵权案　50年保护期最后一刻获赔138万]]></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4919016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　　■法意导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007年是著名绘画大师齐白石逝世50周年。齐良怜、齐良芷、齐良末、齐金平、齐展仪、齐秉颐、齐来欢、邓桐生、尹寿山9人，代表数以百计的齐白石后人将全国24家出版社及公司告上法庭，从而拉开了齐白石作品版权维权的大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中的19件案子。截止2008年6月17日，市法院一审共审结14件，其中判决3件，和解撤诉2件，移送9件，尚有5件正在审理中。五家侵权单位共赔偿138万余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50年保护期最后一刻提起诉讼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此次齐白石继承人首次联合集体索要版权费，是在齐白石死后其作品即将超过50年著作权保护期时采取的行动。在很短的时间内，齐白石继承人就收集到24家单位的侵权证据。2007年12月26日，市法院正式受理了其中的19件案子。</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状告重庆出版社案件中，齐家认为该出版社出版的《齐白石经典印作技法解析》和《齐白石丁二仲经亨颐简经伦来楚生印风》均未经齐家后人合法授权，私自非法制作、发行齐白石作品，并未向其支付稿酬，构成对齐白石著作权及齐家后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要求该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出版社辩称为合理使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重庆出版社的辩护律师辩称：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权利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出版社为介绍、评论、分析齐白石作品从而引用齐白石部分作品，并没有超过适当引用范围。而且引用作品均给署名，客观介绍，正面宣传，并没有丑化作品。另外，齐白石作品是优秀文化作品，《解析》一书被列为国家九五重点出版工程，是在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与商业使用不同，应为合理使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法院判决：重庆出版社不构成合理使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摘编自：沈阳日报）</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4919016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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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4 Jul 2008 09:19:0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4T09:19:0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49134627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办发〔2008〕53号</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国务院办公厅</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为举全国之力，加快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并使各地的对口支援工作有序开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机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的基本原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有关省市积极为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受援地区树立地方为主的思想，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互帮互助，苦干实干，生产自救，重建家园。</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发展战略，中央统筹协调，组织东部和中部地区省市支援地震受灾地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在具体安排时，尽量与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关系相衔接。</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对口支援期限按3年安排。在国家的支持下，集各方之力，基本实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目标。</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对口支援安排方案</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支援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东部和中部地区共19个省市，考虑海南省的实际情况不作安排；同时考虑重庆市是直辖市，且与四川的历史联系，西部地区安排重庆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支援省市为19个，即广东、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北京、辽宁、河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湖北、安徽、天津、黑龙江、重庆、江西、吉林。</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受援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国家地震局提供的汶川地震烈度区划和四川省提供的受灾县（市）灾情程度，将四川省北川县、汶川县、青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都江堰市、平武县、安县、江油市、彭州市、茂县、理县、黑水县、松潘县、小金县、汉源县、崇州市、剑阁县共18个县（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作为受援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对口支援安排。</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考虑支援方的经济实力和受援方的灾情程度，兼顾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格局，对口支援安排如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山东省——四川省北川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广东省——四川省汶川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浙江省——四川省青川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4．江苏省——四川省绵竹市</P>
<P style="TEXT-INDENT: 2em">　　5．北京市——四川省什邡市</P>
<P style="TEXT-INDENT: 2em">　　6．上海市——四川省都江堰市</P>
<P style="TEXT-INDENT: 2em">　　7．河北省——四川省平武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8．辽宁省——四川省安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9．河南省——四川省江油市</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0．福建省——四川省彭州市</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1．山西省——四川省茂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2．湖南省——四川省理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3．吉林省——四川省黑水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4．安徽省——四川省松潘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5．江西省——四川省小金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6．湖北省——四川省汉源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7．重庆市——四川省崇州市</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8．黑龙江省——四川省剑阁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9．广东省（主要由深圳市）——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0．天津市——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未纳入对口支援的受灾县（市、区）由所在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省范围内的对口支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社会各界及境外提出对口支援的，由受灾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对口支援的内容、方式和任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优先解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对口支援的内容和方式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兴建商贸流通等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八）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基层政权建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主安排，各级党政机关办公设施不列入对口支援范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各支援省市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考虑。具体内容和方式与受援方充分协商后确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工作要求</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复杂，任务艰巨，支援和受援双方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设立机构，协调配合，抓好各项措施落实。为争取时间，支援方要尽早参与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依据规划，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按照灾后重建规划布局、选址要求和各类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制订科学合理的建设计划，防止盲目建设，防止盲目攀比。</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统一政策，统筹安排。为鼓励对口支援的积极性，中央统一研究制定对口支援的优惠政策。同时要对中央财政建设资金、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受灾地区自筹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精打细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善始善终，搞好衔接。在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经部署的帐篷、活动板房等对口支援工作，要继续按照原工作部署完成。灾后恢复重建阶段对口支援的各项工作统一按此次安排方案执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49134627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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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4 Jul 2008 09:13:4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4T09:13:4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4912512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四川、甘肃、陕西、云南、重庆省（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局）：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为保障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明确重建工作原则。农户住房重建工作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户自建、政府补助、部门帮扶、社会捐助。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工作、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根据灾区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帮助房屋倒损农户建造有抗灾能力、造价适中的房屋。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制定住房重建规划。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逐村逐户，重点排查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居住的危房以及受灾害威胁需搬迁的农户，按照原地重建和异地新建，分类统计，登记造册，逐户建档立卡，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准确依据。要在摸清农户住房倒损情况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论证，保护生态、节约耕地，经济实用、保证质量，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群众认可的倒房恢复重建规划。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科学选址合理设计保证质量。县（乡）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住房重建选址和房屋设计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调集足够的力量，支持受灾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选址要符合抗震设防和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可能发生洪涝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区域。要无偿向受灾群众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不同需求、切合实际的住宅设计式样并附施工图，尽可能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要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监督，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确保重建房屋结构和质量符合抗震设防和抵御灾害的要求。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多渠道筹集重建资金。中央财政对汶川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原则上按每户平均1万元的标准补助，对其他损房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按照重建规划和建房进度及时下拨。灾区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农户住房重建资金投入力度。受灾省（市）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要重点用于农户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对于有偿还能力的农户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受灾农户是住房重建的主体，要尊重群众意愿，发动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广泛开展对口援建、邻里互助、帮工帮料，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农户重建住房。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严格重建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发放办法，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对重灾地区，低保户、五保户，遇难者家庭、伤残者家庭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给予重点帮助。县、乡要建立重建工作台账，公开补助人员名单和补助资金数额（含社会捐赠款），保证重建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用捐赠资金集中重建的，要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反馈。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重建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加强对住房重建的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乡、村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户住房重建工作领导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受灾农户住房重建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提前组织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和调运，保证建筑材料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建立住房重建进展统计、考核、报告制度。要加强对建材供应、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地完成重建任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请你省（市）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49125128</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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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4 Jul 2008 09:12:0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4T09:12:0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55921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P>
<P style="TEXT-INDENT: 2em">教财[2008]7号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近几年，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改革开放取得重大进展，国际地位和影响显著提高，对外国留学生的吸引力也越来越大，来华留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在国际上培养了一大批了解中国、热爱中国文化的年轻人，为中外友好架起了一座重要的桥梁。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接受来华学习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规模将继续增长，为体现我国政府对留学生的关心，经研究，决定在国家财力许可的条件下，充分考虑留学生的生活需要和近期物价上涨的因素，对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享受的奖学金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自２００８年１月１日起，对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在华学习的留学生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本科生和汉语进修生每人每月人民币１４００元，硕士研究生和普通进修生每人每月人民币１７００元，博士研究生和高级进修生每人每月人民币２０００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请各有关高等学校接此通知后，即将２００８年１月起生活费增加部分补发给在校学习的奖学金生。</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２００８年１月１日以后入学的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第一个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１５００元；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的，第一个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１０００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教育部已将２００７／２００８学年度奖学金生生活费于２００７年１２月核拨至各接收奖学金生高等学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请有关学校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此次中国政府较大幅度提高奖学金生的生活费标准，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广大留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希望留学生珍惜宝贵的机会和时间，遵守学校纪律，努力学习，成为了解中国、学有所成、对自己祖国建设有用的人才。</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八年六月四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55921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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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559211</guid>
    <pubDate>Sat, 12 Jul 2008 09:55:0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2T09:55:0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534915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发 〔2008〕 17 号</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党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做出如下决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些年来我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亟须改变。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P>
<P style="TEXT-INDENT: 2em">（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P>
<P style="TEXT-INDENT: 2em">（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P>
<P style="TEXT-INDENT: 2em">（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P>
<P style="TEXT-INDENT: 2em">（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P>
<P style="TEXT-INDENT: 2em">（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P>
<P style="TEXT-INDENT: 2em">（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P>
<P style="TEXT-INDENT: 2em">（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五、严格行政执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十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P>
<P style="TEXT-INDENT: 2em">（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P>
<P style="TEXT-INDENT: 2em">（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十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十四）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十六）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十七）省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合理分清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市县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十八）市县政府要狠抓落实。市县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十九）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十）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省（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依法行政的情况。</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其他行政机关也要按照本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进程。</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并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八年五月十二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534915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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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2 Jul 2008 09:53:4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2T09:53:4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肥猪引发高速公路奇案　谁该担责 ]]></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524441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　　■法意导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是由一头猪引发的奇案：本应畅通无阻的高速公路突然出现一头肥猪，两辆高速行驶的汽车在先后撞上肥猪后人仰车翻，造成一死一伤。保险公司在赔偿以后，将高速公路管理者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场纯属意外的事故，谁应担责？</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肥猪上高速　汽车连撞致人死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007年5月18日20时许，一头肥猪出现在沪宁高速公路152.4Km处西行路段。一辆疾驶而来的桑塔纳牌轿车因比让不及，撞到路中第二车道内的猪后方向失控，车的左前部撞到路左护栏，车头向南横停在行车道上，致使驾驶员左腿受伤，高速公路护栏损坏；紧接着，同向后方行驶的苏州新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苏E01295号佳美牌轿车在撞到路中的猪后，又撞到苏E86221车的右后部，以及撤离至行车道上的苏E86221车乘车人潘惠清身上，造成潘惠清受伤死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双方均无过错　保险公司赔偿66万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常州市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分析认定：辆车驾驶员及死者潘惠清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纯属交通意外，当事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调解决定，由苏E01295号车及其驾驶员承担潘惠清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精神赔偿费等合计66万元。由于苏E01295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虎丘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2007年6月20日，潘惠清的亲属获得保险公司66万元赔偿款。</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保险公司莫名赔偿　状告公路管理者索赔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赔偿过后，觉得自己赔得冤的保险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宁沪公司之间构成道路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宁沪公司有及时排除障碍、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由于在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出现猪后，宁沪公司没有及时清障，导致事故发生。宁沪公司对新润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宁沪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保险赔款647740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次开庭审理　双方争议激烈</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案件受理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先后在2008年2月28日、3月7日和5月29日三次开庭，审理这起在高速公路上由一头猪引发的奇案。在法庭上，宁沪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诉求给以了激烈的反驳。他们认为，作为管理者对道路的巡查是及时的，事故发生地点及附近也未发现有防护栏破损的情况，在事故现场出现的猪应是从高速公路运输车辆跌落、散落进入的，对这样的事实，被告只能尽最大努力去避免，不能做到每分每秒发现清除。被告认为，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的，驾驶人应开启车辆警示灯等，根据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驾驶员未及时转移，死者的职业是驾驶员，死者对在高速上未能及时转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不能全部归责于被告管理不当。退一步说，即使宁沪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也不应承担全部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目前这起由一头猪引发的诉讼虽然尚未判决，但已在社会上和法学界引发争论。认为宁沪公司该担责的观点认为：作为被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只要收取车辆通行费，那么与交费人的合同关系就成立。既然合同关系成立，那么管理部门就要有效保障交费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和生命财产的安全。认为宁沪公司无责的观点则提出：引起车祸的猪到底是什么车上抛下的？真正的被告应该是肇事者，原告是将肇事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转嫁到国家头上，这对维护国家公路路权是不利的。此外，高速公路上巡查人员再多、次数再密、巡查设备再先进，也总存在一个“间隙”，在巡查间隙出现障碍物并导致事故发生，管理处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及时排除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虽然三次开庭，仍未做出判决，本刊将继续关注。</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524441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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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2 Jul 2008 09:52:4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2T09:52:4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关于对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48432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关于对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开办发[2008]33号</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对扶贫资金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现就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使其真正发挥效益，直接关系到贫困地区的发展和贫困群众温饱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边疆巩固，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多年来，各级扶贫办、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民委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增加贫困群众收入、解决和巩固温饱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区、一些部门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贫困地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开展专项治理，是解决目前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做好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专项治理的目标、范围、重点和步骤</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专项治理的目标</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要切实纠正和查处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管理使用规章更加完善、管理使用程序更加规范、管理使用机制更加健全，确保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有效。</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有扶贫任务的28个省（区、市），对2005年至2007年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治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次专项治理要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违规违纪行为：（1）擅自改变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2）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3）未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或履行项目报账，造成资金滞留或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4）违反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的程序；（5）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扶贫资金。</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到12月结束，分组织动员、实施检查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1）组织动员阶段。时间为2008年6月。省级扶贫、纠风、财政、发展改革、民委等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分别研究制定本部门的专项治理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明确专项治理任务和要求。（2）实施检查阶段。时间为2008年7月至10月。在县级各部门全面组织自查基础上，省级五部门联合抽查有关县（抽查面要达到30%的重点县），五部委办重点抽查若干省区市。（3）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2008年11月至12月。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整改，提出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监管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2008年12月5日前，省级有关部门要将书面总结报告（包括电子版）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民委分别形成分报告，由国务院扶贫办汇总后联合报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五部委办对清理检查工作开展好的典型将予以表扬，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或部门予以批评，总结归纳专项治理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作为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决策依据。</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几点要求</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要求，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和部署，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班子。具体检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充分利用各部门自身监督检查力量，也可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更要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扶贫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协调其他部门统一行动，组织开展重点抽查，总结分析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的经验，研究提出加强和完善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纠风部门负责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地区在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纠风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查促纠，针对危害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贪污、骗取、截留、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行为，特别是由此引起群众群体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事）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扶贫资金是否符合投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治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研究提出完善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加强整改，完善管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扶贫资金监管的专项治理，不仅要梳理档案资料，清查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更要广泛宣传动员和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发动群众参与和听取群众意见，找准扶贫资金、项目监管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分析原因，认真整改。在调查研究和专项治理过程中，要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的政策措施。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国务院扶贫办 国务院纠风办</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国 家 民 委</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484328</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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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2 Jul 2008 09:48:4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2T09:48:43+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关于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4733869</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保监寿险〔2008〕671号</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为促进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规范业务、财务管理办法，我会修订了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本通知适用于保险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对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链梯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案均赔款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准备金进展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中《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八年六月二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473386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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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2 Jul 2008 09:47:3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2T09:47:33+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463828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林业局文件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林计发〔2008〕122号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为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做好我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预〔2008〕75号）要求，现就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着力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发展质量，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保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国家财力相适应；要继续保证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编制；要开展支援灾区节约活动，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压缩出国团组，严格控制公车购置，积极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同时，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和透明，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在加强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注重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注重完善预算决策机制，注重改进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注重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注重预算管理的精细化和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注重控制行政成本和防止铺张浪费。2009 年部门预算编制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做好基础数据管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全面总结基本支出定额试点经验基础上，继续完善已纳入定额试点范围的相关支出标准，积极扩大定额试点范围，研究将符合条件的新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部分事业单位纳入定额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做好基础数据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人员、编制等基础数据进行收集、管理和利用，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定额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目标，落实政府节能降耗有关工作要求，发挥定额标准对资源耗费的控制作用，继续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将实物费用定额与政府节能降耗、节能减排有机结合，支持节约型政府建设，完善中央部门政府公共资源合理占用与费用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精细化管理，研究探索项目支出标准体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精细化管理，各单位对预算中申报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控制一般性支出，将项目申报规模控制在要求的范围内；要按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提前做好预算申报项目的立项、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进行严格的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推进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做好年初项目支出预算的细化，项目支出预算要从最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原则上上级预算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预算执行中要抓好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管理，加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严格预算调整，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批办的特殊事项外，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库中当年申报而未安排的项目；同时，要努力优化项目支出结构，减少固化支出，推进项目支出滚动管理，提高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要积极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程度。</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推进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2008 年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的基础上，2009 年继续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绩效考评的程序和步骤，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设。我局2009年将继续积极进行绩效考评试点，提出绩效考评试点项目，确定绩效目标，并结合绩效考评的实际进展，不断完善绩效考评体系，通过建立客观公正的考评标准、科学有效的考评方法、合理的指标体系，对项目支出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积极研究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与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有效的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机制，推进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在绩效考评实施过程中，建立跟踪问效制度，选择一些关系民生的重点支出项目，对其绩效考评过程和考评结果进行跟踪问效，促进提高提供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产品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同时，逐步研究建立绩效考评公示制度，对项目绩效考评目标、结果等进行部门内部公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严格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的要求和审计署的审计意见，管好用好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 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统计、分析、核查和统筹使用。在编制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时，各单位要继续加大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力度，努力提高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余资金计划，提高预算安排的准确性。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有专项结余的单位，安排延续项目要先消化专项结余，结合专项结余情况提出经费需求；新增项目支出，要优先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同时，各单位要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逐步减少结余资金。</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进综合预算编制工作，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将条件成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对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管理的单位原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予以保障。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控制设立新的基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逐步实行统筹管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对非税收入项目要严格清理，依法规范，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研究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公布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及有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细化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建立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及相关实物费用定额，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实现资产管理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扎实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和有偿使用活动及其收入的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国库收缴的有关规定加强规范，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细化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 号）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表（预算14 表）中如实填列；对于2009 年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中，50 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和6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应在有关项目支出预算表（预算07 表）的专门栏中加注标示并列明实施采购的金额；对于自主创新的产品，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办法，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予以注明。各单位未在预算中按以上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予支付资金；对涉及政府采购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不予审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财政部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我局对部门预算编报时间安排如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2008年6月22日前，局计资司对各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林计发〔2008〕91号）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统一审核和整合项目后，向各单位通知下达2009年“一上”预算应编报的项目及预算。</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2008年7月3日前，各单位将编制的部门预算（预算01-19 表）一式两份报送局计资司，报送内容包括：预算报表、报表说明和数据盘，其中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文本只需报送软盘。</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2008年8月10日前，我局汇总编制国家林业局“一上”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2008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定的中央预算（草案）确定各部门的预算分配方案，向各中央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2008年11月5日前，局计资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向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下达打捆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向直属单位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2008年11月15日前，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和编制细化说明材料，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送局计资司。各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预先编制不含当年财政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二上”预算。</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2008年11月20-21日，局计资司对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报送的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后，向直属单位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直属单位集中现场编制全口径的“二上”预算。</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八）2008年12月10日前，我局汇总编制国家林业局“二上”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九）2009年，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自收到批复预算15日内，批复各单位预算。</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要求</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扎实做好本单位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2009 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分别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测算，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并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逐级汇总。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根据《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 号）的要求，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编制2009 年预算起，中央部门在“一上”预算时编报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应按上年预算批复数编报。对人员变动等原因引起基本支出水平变化的，应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财政部关于解决医疗经费历史挂账有关政策的通知》（财预〔2006〕491号）精神，对已按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所需缴费，可以通过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申请安排，同时做出详细文字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 号）的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各单位在“一上”预算时，除特殊情况外，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应控制在上年度财政拨款安排项目预算总额的110％以内（不包括基本建设支出）。2008 年清理后滚动转入2009 年的延续项目，按照财政部清理后确认的项目类别填报，2009 年新增项目统一填列为其他项目。</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各单位要认真、如实填报预算录入01 、02 、03 表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和净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净结余资金来源及科目调整情况录入表”（预算录入11表）中净结余资金科目调整情况，同时，准备有关说明材料，随预算一并报送计资司。</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 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录入表”（预算录入12 表），随“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计资司。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机制，根据国有资产配置审批工作需要，并考虑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及事业单位资产的行业平均占有水平等情况，从编制2009 年部门预算开始，财政部对新增资产配置进行专项审核，有关资产配置事项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同批复。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录入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录入表》（预算录入13、14表）的编报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八）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实行送审制，具体按“国家林业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安排表”（见附件1）规定时间和内容以正式文件上报。</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九）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软件及有关编制要求请登录国家林业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在“计划与资金”栏目下的二级栏目“部门预算”中查询下载。预算编制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局计资司预算处联系（电话：010-84238431、84238452）。</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安排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录入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表编制说明</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OO八年六月十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463828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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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2 Jul 2008 09:46:3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2T09:46:3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452347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已经2008年4月25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一次委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全文请下载后浏览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 ○ ○ 八年六月四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P>
<P style="TEXT-INDENT: 2em">１　总则</P>
<P style="TEXT-INDENT: 2em">1.1　编制目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依法行政人员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P>
<P style="TEXT-INDENT: 2em">1.2　编制依据</P>
<P style="TEXT-INDENT: 2em">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P>
<P style="TEXT-INDENT: 2em">1.3 事件分类分级</P>
<P style="TEXT-INDENT: 2em">1.3.1 事件分类</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五类：</P>
<P style="TEXT-INDENT: 2em">⑴突发重大事件。主要包括危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集体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等。</P>
<P style="TEXT-INDENT: 2em">⑵重大信访案件。主要包括性质严重的群体上访、危及上访人员或信访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等事件。</P>
<P style="TEXT-INDENT: 2em">⑶失泄漏国家秘密事件。主要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的失泄漏国家秘密事件。</P>
<P style="TEXT-INDENT: 2em">⑷自然灾害及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P>
<P style="TEXT-INDENT: 2em">⑸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的其他紧急突发事件。</P>
<P style="TEXT-INDENT: 2em">1.3.2 事件分级</P>
<P style="TEXT-INDENT: 2em">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按照上述标准明确各级突发事件的内涵。</P>
<P style="TEXT-INDENT: 2em">1.4　适用范围</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本预案适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1.5　工作原则</P>
<P style="TEXT-INDENT: 2em">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P>
<P style="TEXT-INDENT: 2em">　　⑵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　　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的作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⑷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P>
<P style="TEXT-INDENT: 2em">⑸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同时做好相关社会舆论的引导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l.6　应急预案体系</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P>
<P style="TEXT-INDENT: 2em">　　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是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⑵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P>
<P style="TEXT-INDENT: 2em">⑶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应对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同级政府指导下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修订、完善。</P>
<P style="TEXT-INDENT: 2em">２　组织体系</P>
<P style="TEXT-INDENT: 2em">2.1　领导机构</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的领导下，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有关应急管理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2.2　办事机构</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人口计生委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贯彻落实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决定事项。</P>
<P style="TEXT-INDENT: 2em">2.3　地方机构</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各类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2.4　专家组</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人口计生委和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法律、人口、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新闻宣传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３　运行机制</P>
<P style="TEXT-INDENT: 2em">3.1　预警</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须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开展研判分析和相关调研，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P>
<P style="TEXT-INDENT: 2em">3.2　应急启动</P>
<P style="TEXT-INDENT: 2em">3.2.1　信息报告</P>
<P style="TEXT-INDENT: 2em">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须立即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至国家人口计生委值班室。</P>
<P style="TEXT-INDENT: 2em">3.2.2 先期处置</P>
<P style="TEXT-INDENT: 2em">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报告事件信息的同时，须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P>
<P style="TEXT-INDENT: 2em">3.2.3　应急响应</P>
<P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的突发事件，须及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领导小组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3.3 应急处置</P>
<P style="TEXT-INDENT: 2em">3.3.1 信息报告</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人口计生委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报告后，须立即按程序向分管委副主任和委主任报告。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经办公厅主任核报委主任批准，向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须及时续报有关情况。</P>
<P style="TEXT-INDENT: 2em">3.3.2 启动预案</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事件分类，于获悉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委主任亲自牵头。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处置由分管委副主任牵头。</P>
<P style="TEXT-INDENT: 2em">3.3.3 处置措施</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国家人口计生委各部门、各直属联系单位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处理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办公厅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指导处理工作。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及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委领导、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将国务院领导及委领导的重要批示及时传达到地方，并督促落实。</P>
<P style="TEXT-INDENT: 2em">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司、科学技术司、财务司、人事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调查了解突发事件起因，提出处理建议及应对措施；履行委应急指挥机构的相应职责，对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指导。</P>
<P style="TEXT-INDENT: 2em">宣传教育司、国际合作司等相关部门须积极与事件发生地进行联系沟通，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协商，及时形成对境内外媒体的宣传口径，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适时以接受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信息发布。必要时可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直属机关党委须做好委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内部稳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直属、联系单位须在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3.4 应急终止</P>
<P style="TEXT-INDENT: 2em">应急反应终止须满足以下条件：影响事件发生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危险因素基本消除；一定时间内没有出现事件反复。满足以上条件后，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应急反应终止建议，经委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同意后，应急反应终止。</P>
<P style="TEXT-INDENT: 2em">3.5 善后处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3.5.1 调查与评估</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后，须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措施。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由国家人口计生委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交终结报告。必要时，经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向国务院上报事件处理情况。</P>
<P style="TEXT-INDENT: 2em">3.5.2 善后处置</P>
<P style="TEXT-INDENT: 2em">应急反应终止后，各部门须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P>
<P style="TEXT-INDENT: 2em">４　应急保障</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坚决服从国家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积极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车辆、通讯、技术和设备有关准备工作，确保车辆供应和联络畅通。</P>
<P style="TEXT-INDENT: 2em">５　责任与奖惩</P>
<P style="TEXT-INDENT: 2em">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P>
<P style="TEXT-INDENT: 2em">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P>
<P style="TEXT-INDENT: 2em">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style="TEXT-INDENT: 2em">６　附则</P>
<P style="TEXT-INDENT: 2em">6.1　预案管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人口计生委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在本地同级政府领导下制定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P>
<P style="TEXT-INDENT: 2em">6.2 预案实施时间</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4523478</comment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4523478</guid>
    <pubDate>Sat, 12 Jul 2008 09:45:2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2T09:45:23+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442037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财税[2008]65 号</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的通知="" br=""&gt;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gt;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八年六月三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4420376</comment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4420376</guid>
    <pubDate>Sat, 12 Jul 2008 09:44:2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2T09:44:2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title>	
    <link>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432074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P>
<P style="TEXT-INDENT: 2em">银监办发[2008]100号</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系统风险及客户适合度评估不足风险日益突出，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银监会将研究制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此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向新增客户提供此项业务，不得再向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提供新交易（客户结清仓位交易除外）。建议对已在银行进行此业务的客户适时、及早结清交易仓位。</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四、目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本通知印发后5日内，将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数量、保证金总额、交易头寸总额、客户总体盈亏状况及目前已采取的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报送银监会。此后在每月初5日内将上月情况逐月报送，直到已从事此业务客户完全结清交易仓位为止。</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五、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本通知中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具有杠杆交易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以获取外汇交易盈利为目的，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流星]]></author>
	    <comments>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4320741</comment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likai1985922.blog.163.com/blog/static/5550317200861294320741</guid>
    <pubDate>Sat, 12 Jul 2008 09:43:2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2T09:43:2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27099820_r.jpg]]></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vHr3s4cHy0zsaYgbE4wiVA==/4272790146468217505.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vHr3s4cHy0zsaYgbE4wiVA==/4272790146468217505.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vHr3s4cHy0zsaYgbE4wiVA==/4272790146468217505.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ikai1985922]]></author>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img.blog.163.com/photo/vHr3s4cHy0zsaYgbE4wiVA==/4272790146468217505.jpg</guid>
    <pubDate>Fri, 8 Feb 2008 00:58:5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2-08T00:58:5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27311791_r.jpg]]></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FuK0vz5MwisEytY4lOq5JA==/5146206999201511267.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FuK0vz5MwisEytY4lOq5JA==/5146206999201511267.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FuK0vz5MwisEytY4lOq5JA==/5146206999201511267.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ikai1985922]]></author>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img.blog.163.com/photo/FuK0vz5MwisEytY4lOq5JA==/5146206999201511267.jpg</guid>
    <pubDate>Fri, 8 Feb 2008 00:58:4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2-08T00:58:4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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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相片:  27353218_r.jpg]]></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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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相片:  27386088_r.jpg]]></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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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相片:  27754472_r.jpg]]></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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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相片:  27806738_r.jpg]]></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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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相片:  27099820_r.jpg]]></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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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相片:  中国结.jpg]]></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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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CDATA[likai1985922]]></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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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法拉利.jpg]]></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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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熊猫.jpg]]></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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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ikai1985922]]></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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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秋-姑娘.jpg]]></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o7hAzpSAu8t86NSPcFPNKg==/4272790146468217491.jpg</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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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o7hAzpSAu8t86NSPcFPNKg==/4272790146468217491.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o7hAzpSAu8t86NSPcFPNKg==/4272790146468217491.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ikai1985922]]></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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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8 Feb 2008 00:58:4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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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草原上的马.jpg]]></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8KU5eNkt01cYrH9TNwiGqQ==/4272790146468217487.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8KU5eNkt01cYrH9TNwiGqQ==/4272790146468217487.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8KU5eNkt01cYrH9TNwiGqQ==/4272790146468217487.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likai1985922]]></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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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8 Feb 2008 00:58:4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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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铃木.jpg]]></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yBsmsKW